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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顶不对等债务的效力是哪些

(2007)莲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德洪,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华平,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戴绍伟,别名代绍伟,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名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缪云祥,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金銮,男,1959年7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缙云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虞高星,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费作全,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戴绍伟、缪云祥、李金銮、费作全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夏明、代理检察员邹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戴绍伟、缪云祥、费作全、被告人李金銮及其辩护人虞高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戴绍伟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上桥村,将电信127号杆至上桥村38号之间的100×2×0.4电信备用电缆线70米窃走,价值人民币1190元。

  2、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戴绍伟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上桥村,将上桥村38号至上桥村12号之间的100×2×0.4电信备用电缆线180米窃走,价值人民币3060元。

  3、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岑山村,将电信163号杆至164号杆之间的100×2×0.4电信备用电缆线60米窃走,价值人民币1020元。

  4、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戴绍伟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岑山村,将电信164号杆至公安执勤岗亭之间的100×2×0.4电信备用电缆线40米窃走,价值人民币680元。

  5、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戴绍伟、费作全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岑山村,将公安执勤岗亭至龙石砖瓦厂内电信166号杆之间的100×2×0.4电信备用电缆线150米窃走;后又将龙石砖瓦厂内电信166号杆至77号杆之间100×2×0.4的电信备用电缆线50米窃走,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元。

  6、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戴绍伟、费作全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岑山村龙石砖瓦厂内,将电信77号杆至174号杆之间的100×2×0.4电信备用电缆线100米窃走,价值人民币1700元。

  7、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戴绍伟、李金銮、费作全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南山大桥北端,将引桥至涵洞钢管内的400×2×0.4电信备用电缆线100米窃走,价值人民币5000元。

  8、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戴绍伟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南山大桥北端,将紫竹寺门口的400×2×0.4电信备用电缆线60米窃走,价值人民币3000元。

  9、2006年12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资福村公路边,将资福村口交接箱电信169号杆至166号杆之间的100×2×0.5电信备用电缆线120米窃走,价值人民币2640元。

  10、2006年12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李金銮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资福村公路边,将电信166号杆至155号杆之间的100×2×0.5电信备用电缆线400米窃走,价值人民币8800元。

  被告人缪云祥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戴绍伟、缪云祥、费作全、被告人李金銮及其辩护人虞高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戴绍伟、李金銮、费作全的供述,证明其结伙盗窃备用电缆线的经过情况;2、证人兰兴华的证言,证明备用电信电缆线被盗的事实;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备用电信电缆线的价值;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行窃的地点及具体位置;5、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万象派出所出具的“侦破戴德洪等人盗窃案的情况报告”,证明被告人缪云祥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戴绍伟、缪云祥、李金銮、费作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戴德洪、任华平、缪云祥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戴绍伟、李金銮、费作全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缪云祥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金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具体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李金銮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金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德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任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戴绍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9年6月14日止);

  四、被告人缪云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8年12月14日止);

  五、被告人李金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

  六、被告人费作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

  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涂杏平

                       审 判 员     应建勇

                       人民陪审员     张灵飞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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