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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罪名的经典案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改为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获得轻判。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某日某时,被告人李四(化名)、被告人李五(化名)等6人在南海区狮山镇某村某KTV某房唱歌。至28日凌晨1时40分许,张三(死者,化名)和来李某到银柜KTV,由于张三和李某入错房间,和李四、李五等6人在房门口走廊位置发生口角,而张三朋友所在的房内的人也出来走廊,双方发生斗殴,李四、李五等人都在走廊位置用拳头参与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李五手持一把银色小刀朝张三的腹部和背部各桶了一刀,在张三的胸口捅了一刀,还将李某的手臂划伤。后张三被送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被害人张三的死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李四、李五等6人被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给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案件退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退回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最后,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将李四等5人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意见

  一、 检察阶段

  吴益辉律师接受被告人李四委托后,向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应该改变定性,部分应该改变罪名的意见。吴益辉律师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分案处理,被告人李四等5人,涉嫌罪名是聚众斗殴罪;李五持刀伤人致人死亡,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吴益辉律师的意见被采纳。最后,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将李四等5人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李五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阶段

  吴益辉律师对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异议,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李四情节较轻,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李四不知道为何隔壁房间的人过来踢门,之前没有与对方的人发生冲突。斗殴过程,不知道有人拿刀伤人,不知道有人受伤,没看到现场有血迹。斗殴结束离开后,也没听说有人受伤。斗殴过程,是对方人员先出手殴打,李四只是被动的还击两三权。李四聚众斗殴的参与程度较低,情节较轻,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2、李四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李四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交代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及检察机关的起诉。李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李四属于初犯,在本案之前没有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李四认罪认罚,请法庭给予从宽处理。

  5、李四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6、被害人在聚众斗殴案件有过错。

  7、李四具有悔罪表现,保证今后不会再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法院判决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四获得轻判。

  点评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如不区别对待,分案处理,李四被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李四将会被重判。

  而以聚众斗殴罪起诉,在区级人民法院审理,情节明显较轻,李四最终获得轻判。


文章来源: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吴益辉[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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