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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律师案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十分经典的案例,判三缓四。

案情简介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帅(化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2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京(化名)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帅及辩护人吴益辉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8月起,被告人张帅未经注册商标

所有人许可,在本市某区某地旁一无名加工厂,生产假冒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裤子。同年10月某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査获假冒“ adidas注册商标的裤子300条、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裤子457条。经鉴定,上述假冒裤子按正品值算共价值人民币(下同)226735.8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

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吴益辉律师提出以下量刑意见:

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裤子数量很少,但起诉书以市场正品价格计算明显高于实际价值,缴获的裤子实际价值仅十几元一条,望法庭以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二、张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三、张帅是初犯,其家中年迈多病的老母亲长期由其一人照顾,且张帅体弱多病,还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综上,请求法庭对徐小琼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8月起,被告人张帅未经注册商标所

有人许可,在本市某区某地旁一无名加工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裤子。同年10月某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 adidas”注册商标的裤子330条、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裤子457条。经鉴定,上述假冒裤子按正品值算共价值226735.8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帅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证及笔录,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赃物照片,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价格证明及鉴定报告,手机微信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帅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

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

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

成立。被告人张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査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考虑被告人张帅的悔罪表现及家庭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ニ百ー十三条、第七十ニ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裤子787条、缝纫机等物(

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点评:本案被告人侵犯 adidasNIKE共两种假冒注册商标,案值1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经典之处是,判处的刑期最轻(三年),且宣告缓刑。

 


文章来源: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吴益辉[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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