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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烟草市场 非法经营受刑

2012年10月17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傅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被告人傅某、王某伙同石某、颜某(二人均已判)等人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每人兑5000块钱,在虞城县营廓镇东街的一家门面房,非法经营持续一周左右,共收购加工烟叶16540公斤,价值404403元。

  法院认为,傅某、王某非法购买加工烟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