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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被判信用卡诈骗

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被判信用卡诈骗   【辩护律师】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提供专业信用卡诈骗辩护律师服务。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崔某某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218990620785815的交通银行信用卡,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最后一次还款后拒不还款,且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截止2010年4月19日共欠银行本金17289.66元。  2007年7月份,被告人崔某某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201521310110763的广发银行信用卡,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最后一次还款后据不还款,且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截止2011年11月13日共欠银行本金23334.25元。  2008年5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201088002125244中信银行信用卡,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最后一次还款后拒不还款,且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截止2011年8月11日共欠银行本金14240.61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利用信用卡诈骗人民币54 864.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利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辩护意见】1、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3、有悔罪表现。  【法院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被告人崔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