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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昌锐,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3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昌锐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昌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昌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中林村九区8号蔡立生的车间外,以事先准备的二个起子为工具,从墙体打洞入室,窃得铝圆板550斤、铝盖子520斤及生铝料210斤(累计价值人民币10880元)。被告人刘昌锐在运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昌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蔡立生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及图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昌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昌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08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 雷 文

二○○七年六月五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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