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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篇:二 控方意见

  《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
  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二章 汪x胜等涉嫌贪污案
  律师所做的一切都源自于那份直面强权的大无畏精神、全力履行职责的崇高信念,为的是为当事人夺回应有的合法权益。然而,无罪辩护演变成了检察机关手中的撤回起诉、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便这样神秘地消失得无影无踪!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裁判认定
  四、《不起诉决定书》摘要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
  被告人汪x胜,男,19xx年x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xxxxxxxx091,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xx市xx发展公司工会主席,住xx市xx中路xx公司宿x房。因涉嫌贪污罪于200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2月17日被逮捕。
  ……
  被告人唐xx、金xx、胡xx、汪x胜、满xx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05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06年2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xx县邮电服务公司是于1 9 8 3年原xx县邮电局成立的下属集体企业,1993年更名为xx市xx发展公司,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被告人唐xx、胡xx分别于1993年、1996年被xx市邮电局聘任为该公司经理、副经理,被告人金xx于2000年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人汪x胜于1999年任该公司工会主席,被告人满xx于1994年任该公司人事部部长,直至案发。
  2001年11月,唐xx召集金xx、胡xx、汪x胜、满xx,密谋将xx发展公司历年来虚增扩股获利以及其它存于账外的款项,以“工资补差”的名义予以侵吞。胡xx制作《领款收据》,金xx从账外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分好后交给唐xx,由唐xx分别单独分给相关人员,并让领款人在《领款收据》上签名,最后由唐xx将《领款收据》交给胡xx记入账外。
  2002年3月至2005年4月,唐xx、金xx、胡xx、汪x胜、满xx以及秦xx、张x、李x、曾xx(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唐xx的操纵下,以“工资补差”的名义,共同侵吞xx发展公司公款共计2824000元。其中,唐xx分得840000元,金xx、胡xx、汪x胜各分得462000元、满xx分得210000元,秦xx分得90000元,张x分得141000元,李x分得33000元,曾xx分得24000元。
  案发后,唐xx等五名被告人均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陈xx等证人的证言,明细账等书证,审计报告,被告人唐xx、金xx、胡xx、汪x胜、满xx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金xx、胡xx、汪x胜、满xx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适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