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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摩的司机抢手机 因犯抢夺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黑摩的司机抢手机

据安徽商报报道,“黑摩的”司机在送乘客时打起了歪心眼,假装不认识路,让乘客拿出手机查地图,他顺势接过手机来看路线。就在这时,趁乘客不注意,抢走手机溜之大吉。男子以相同的方式抢走他人两部苹果6S手机,然后以几百元的价格变卖。近日,他因犯抢夺罪获刑。

张某某今年30多岁,没有固定职业。今年5月2日下午,张某某在合肥市明光路汽车站骑摩托车拉上了一名女乘客,乘客打算到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某小区。在到达目的地后,张某某表示,他不认识路了,不知道这是在哪里。出于好心的乘客将苹果6S手机递给他查看地图。张某某拿到手机假装查看,趁乘客下车付车钱时候,加速骑车迅速逃离现场。次日,张某某将该手机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徽州大道大钟楼附近收购二手手机的人员。不久后,他以相同的方式又作案一次。

据了解,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两次被判刑。他交代,因为没有正式工作,赌博又欠下债务,没钱归还,所以想到在车站边以低价送客,趁机抢夺手机。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250元。

因犯抢夺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据此判决,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