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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注销廉政账户 今后违规收受“红包”按顶风违纪处理

  8月13日,广东省纪委发出《关于注销廉政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廉政账户一律注销,今后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红包”按顶风违纪处理。近日,省纪委廉政账户已注销,该账户余额已全部上缴省财政。

  《通知》指出,2011年,为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深入开展治理收送“红包”问题工作的意见》,部署治理收送“红包”问题,要求省及各地级以上市纪检监察机关均设立廉政账户,党员干部对拒收不了的“红包”要上交廉政账户。廉政账户的设立,消除了党员干部主动上交“红包”的思想顾虑,增加了党员干部特定条件下收受“红包”的救济渠道。几年来,我省对党员干部收受“红包”问题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对不能全额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以及在送“红包”一方接受调查后才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仍按违纪论处。廉政账户的设立和使用,为推进我省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条件下,如果继续保留廉政账户,就容易使党员干部误解收“红包”后上缴廉政账户就没事,也为有的党员干部欺骗组织、对抗审查提供理由和借口。

  《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注销廉政账户的必要性,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和省纪委常委会的决定,立即做好廉政账户的注销及相关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增强廉洁自律、主动拒收“红包”的自觉性。今后,党员干部凡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应当场拒收。确实无法拒收的,应立即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书面注明送“红包”的人员、时间、地点和缘由。纪检监察机关接受报告后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可免予处理,所收“红包”按违纪款物收缴;对于不及时报告或没有全额上交的,应对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按顶风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