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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承放故意杀人案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萍刑一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承放,绰号“老放”,男,1949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萍乡市湘东区荷尧镇上云村大冲1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晏计生,江西景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萍检刑诉(200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承放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邬园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来茂等、被告人黎承放及其辩护人晏计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12月24日,被告人黎承放到上栗县长平乡一庙中打卦获得所谓菩萨提供的六合彩特码后回到家中,将其家中所有积蓄3800元现金向同村的黎新军购买地下六合彩,结果未中奖,便萌发了自杀的念头。2005年12月25日上午8时许,当妻子刘建良上班后,黎承放便携带自家的一把镰刀(俗称半草镰)及一根绳子来到屋后山上龙家坡打算上吊自杀,但其在龙家坡山上未找到合适的树上吊。黎承放便在山上沉睡了半个多小时,醒后黎承放从龙家坡往旁边的“大坡里”(小地名)走去,当行至“下大坡”(小地名)黎承杰自留地时发现其堂兄黎承志在下方黎世海的自留地上砍柴,便想起黎承志等人多年来对其种种欺负及恩怨,遂产生了杀死黎承志的念头。于是黎承放在黎承杰自留地边上草丛中砍得一根长165公分的“莲蓬柴”(俗称)木棍,尔后在上面窥视黎承志砍柴。当黎承志将一担柴捆好挑着往山下走去,被告人黎承放便尾随在被害人黎承志身后。当黎承志担柴行至山脚下黎承良、黎友才兄弟废弃的老屋后面时,被告人黎承放赶上被害人黎承志在其身后持砍来的木棍朝黎承志头顶猛击三下,当即将黎承志打倒在地。因怕黎承志未死,又将黎承志身体翻转仰卧,用自已的镰刀朝黎承志喉管部位连砍三刀,将喉管砍断,随即将被害人黎承志的尸体拖至黎友才老屋后面的沟坎里,尔后将击打被害人黎承志时断在现场的木棍其中的二截扔进旁边草丛中,在黎林强屋后的水洼中清洗了镰刀上的血迹,最后从自家菜园竹篱笆上扒开一个缺口由菜园潜入家中。
被告人黎承放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黎承放因买地下六合彩而受骗,其本人也是受害者,且其长期受被害人黎承志等人的欺负,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社会因素;其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4日,被告人黎承放打卦获得“特码”后,即回家将其家中所有积蓄3800元现金购买地下六合彩,结果未中奖,便萌发了自杀的念头。2005年12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黎承放便携带自家的一把镰刀(俗称半草镰)及一根绳子来到屋后山上龙家坡打算上吊自杀,但其在龙家坡山上未找到合适的树上吊。被告人黎承放便在山上沉睡了半个多小时,醒后黎承放从龙家坡往旁边的“大坡里”(小地名)走去,当行至“下大坡”(小地名)黎承杰自留地时发现其堂兄黎承志在下方黎世海的自留地上砍柴,便想起与他之间的恩怨,遂产生了杀死黎承志的念头。于是被告人黎承放在黎承杰自留地边上草丛中砍得一根长165公分的“莲蓬柴”(俗称)木棍,尔后在上面窥视黎承志砍柴。看见黎承志将一担柴捆好挑着往山下走去,被告人黎承放便尾随在黎承志身后。当黎承志担柴行至山脚下黎承良、黎友才兄弟废弃的老屋后面时,被告人黎承放赶上黎承志,在其身后双手持砍来的木棍朝黎承志头顶猛击一下,黎承志喊了一声“哎哟”,头上的帽子被打落,头部有许多血流出来,木棍子也断了一截;见黎承志想转身,被告人黎承放又将手上的木棍朝黎承志头部打去,棍子又被打断一截;这时黎承志有些站立不稳,被告人黎承放随即在黎承志脑袋上打了第三棍,黎承志被打倒俯面在地。因怕黎承志未死,被告人黎承放将黎承志身体翻转仰卧,用自已的镰刀朝黎承志喉管部位连割三刀,将喉管割断,随即将黎承志的尸体拖至黎友才老屋后面的沟坎里,尔后将击打黎承志时断在现场的木棍其中的二截扔进旁边草丛中,在黎林强屋后的水洼中清洗了镰刀上的血迹,最后从自家菜园竹篱笆上扒开一个缺口由菜园潜入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黎新军的证言:证实黎承放于2005年12月24日买了3800元地下六合彩,但没有中奖.
2、证人彭显荷的证言:证实黎承志于2005年12月25日被发现死于大坡岭下黎有财家屋后沟坎里,头部、颈部有外伤。
3、证人黎来茂的证言:证实其父黎承志于2005年12月25日上午上山打柴,晚上被发现死于黎世伟(系黎有才之父)家屋坎里,黎承志后脑已被打破,喉咙被割开;并证实黎承放于12月24日下午4时左右写了3800元钱的地下六合彩,没有中奖。
4、证人黎德茂的证言:证实其父黎承志死亡后,黎承放只看了一眼尸体就走开了,第二天即12月26日,黎承放看了一下柴刀,讲黎承志一定是被人谋杀的,又要求去看现场,在现场发现一根1米左右的木棍子,还说肯定是被人杀的,要我们报案。另据黎承放自已讲,其于12月24日根据菩萨的指点写了3800元钱的码,但没有中,后带着绳子在龙形坡盆形里呆了一天,准备上吊自杀.
5、证人黎家纯、黎枚兰的证言:均证实其父黎承志于2005年12月24日死于邻居家屋后沟里。当时头上和喉咙处有外伤。
6、证人刘建良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黎承放与黎承志因丁雪珍的事发生了矛盾,且因琐事两人曾有过结,近三年内两人互不讲话,见了面跟仇人一样;另证实黎承放在近几天都是用自已家的“半草镰”砍柴,该把刀放在厅屋里的打禾机上,从来没有人借过,只是黎承放一个人用,家里的柴也是黎承放砍的。 7、证人欧阳奇的证言:证实黎承放于2005年12月28日到其家里,说上次买了3800元的码,但没有中,气得想去吊颈吊死。

8、证人刘春桃的证言:证实黎承放于2005年12月26日和27日两次到她家,26日说过他有一个堂兄死了,可能是被他人谋杀的,28日讲派出所的人已怀疑是他杀的,并问派出所的人是否到她家调查他。
9、证人黎友才的证言:证实黎承志于2005年12月25日死于其家老屋(空屋)后的阴沟中。
10、证人易正禄的证言:证实黎承放和黎承志因琐事有矛盾,后又因丁雪珍的事两人便不讲话。26日下午,黎承志说黎承放肯定是被人杀死的。
11、证人黎大平、杜信才的证言:均证实黎承放与黎承志因丁雪珍的事发生过矛盾。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均证实了现场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相吻合。
13、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黎承放对8把不同类别的农用刀具辩认,指出4号农用刀是用于砍柴用的半草镰,放于他家大厅打谷机上,是他用于割黎承志喉咙的凶器;经对10根不同长短的树棍辩认,指出3号、6号、8号是其砍于山上的树棍(莲蓬柴),是用于打击黎承志头部的树棍,打击时断成3段。
14、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死者黎承志头部有三处钝器伤,颈部有三处锐器伤,系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脑挫裂伤死亡。
15、dna鉴定书及照片,证实4号木棍(即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三根木棍中的一根)上的血为死者黎承志所留。
16、工具痕迹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现场提取的木棒末端断头与在黎承放家提取的木柴断头是同一把刀形成,且现场提取的木棒末端断头是黎承放家打禾机上提取的镰刀所形成。
17、镰刀一把、木棍三根,经黎承放当庭辩认,确认均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
18、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证实黎友财、黎承良两兄弟是黎世伟(已过世)的儿子,笔录中分别提到的空屋实际上是指同一地点,即黎世伟的老屋。另黎友财与黎友才系同一人。
19、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黎承放的基本情况。
20、被告人相关供述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承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承放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黎承放的罪行极其严重,且拒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又无任何悔罪表现,被告人黎承放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承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没收已扣押的作案工具镰刀一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圣国
审 判 员 袁绍萍
代理审判员 易玉奇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何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