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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宁夏高院驳回王斌

法律之星银川消息: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斌余故意杀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王斌余死刑。王斌余已于宣判后当日执行死刑。

 2005年6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宁夏高院于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起,王斌余到陈继伟承包的工地打工。2004年初和2005年初,王斌余分别结清了上年的工资。打工期间,王斌余与一同打工的被害人吴华、苏志刚在工作中产生矛盾。5月11日,王斌余提出辞工,并为付清2005年的工资到所在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经调解,与代表陈继伟的吴新国达成5日内结清工资的协议。吴新国提出王斌余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调解主持人要求吴新国先支付部分生活费。后吴新国给付生活费50元,王斌余嫌少未要。  当日晚,王斌余回工地宿舍见房门被锁,便到吴新国住处索要生活费,与闻讯赶来劝阻的苏志刚因过去的纠纷发生争吵。随后赶到的苏文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王斌余不顾其弟王斌银劝阻,又将在场的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也被王斌余捅成重伤。王斌余持刀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接连补刺,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汤晓琴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法院裁定认为,此案虽然发生在王斌余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但案发前,王斌余2003年和2004年的工资已结清,2005年工资支付问题经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调解已经达成5日内付清的协议,案发时王斌余随身携带1452元,并非生活无着。王斌余无视他人生命权利,持刀连续捅刺无辜,杀死四人,重伤一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是在索要工资无结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激愤杀人,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