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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在党和国家的关爱和人民群众的呵护下,一批批青少年茁壮成长。但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屡见不鲜,让人惊讶与痛心。作为一名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多年又分管批捕、起诉工作的负责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智力、体力和自控能力较差与其他成年人犯罪显然不同,对其的处罚应该慎之又慎,既要深刻地揭露其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还要十分注意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应本着教罚并重的精神,除情节重大者给予刑事处罚外,一般以实施保护性处分为原则,以达到教育、挽救之目的。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可塑性很强。一般来讲,他们的认识能力低,辨别能力差,抵制能力弱,往往分不清是非,辨不清真、善、美与假、恶、丑,目无法纪,不惜以身试法。因而,他们既容易接受正确的观点和新思想成为社会有用之人,也容易受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而走上坑国害民的歧途。这一鲜明的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绝对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把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不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政策,就会出现许多弊端。一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二是不利于他们日后的发展;三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当他们一旦起诉判刑投劳后,就会使他们长期脱离社会、家庭、学校的正常教育和亲人的温暖,容易自暴自弃,心灰意冷,甚至破罐破摔,使一个本来可以挽救过来的人走向反面。如一名14岁的学生,在"严打"中,因盗窃而被判刑投劳,在狱中经常哭闹、喊冤,甚至自杀。结果狱中又给加刑。连续十余年的狱中生活,使其不但没有接受改造,反而学了许多"经验"。刑满后,恶习未改,又因诈骗而再次入狱。
  检察机关在行使不起诉权时,应该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性处置原则。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教结合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应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上狠下功夫。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自尊心强,感情丰富,容易冲动。同时也存在着意志薄弱,感情用事等特点。我们要针对犯罪者的思想根源、既往表现、作案动机、目的及危害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前途教育。要以真挚的感情打动和感化他们,用中肯的言辞感染他们,唤醒他们泯灭的良知,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给被害方和社会带来的不幸和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适用不起诉决定时,更有说服力,教育效果才会更佳。因此,我们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权,实行保护性措施,有利于未成年犯罪者悔过自新及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更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如我们2001年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不起诉之后,继续在校读书,加之学校、家长及社会的帮教,使其改邪归正,成为学校的高材生。
  应该放宽不起诉标准,扩大对未成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范围。
  在过去,也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刑罚作过多次探讨,但意见分歧较大。加之检察机关还要将不起诉率的高低作为案件质量高低甚至还要作为年终工作评比条件来认可,只好起诉处理。结果法庭判决缓刑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60 %,判实体刑的仅占 40 %。其中,判拘役6个月的比重也相当大。这样,既不利于对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又给法院、劳教部门增加了许多工作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重要的是,一经法院判决,既便是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判决,也会给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打上了有"前科"的烙印,在社会上给人们造成不良印象,给其家庭、事业、婚姻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带来许多困扰和忧虑,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前途、进步和发展,成为终生一大"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