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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琐男公交车上“袭胸” 只因“太想女人了”

猥琐男公交车上“袭胸”

昨天上午,唐某坐在公交车最后一排,当车辆行驶到人民路南宁九中附近时,他伸手透过座位缝隙,摸了前排一位女孩的胸部,他的理由极为荒诞:“我忍不住了,想女人了。”事发后,受害女孩大声呼喊,同车的几名男乘客将唐某制服,并移交给辖区派出所。34岁的唐某是桂林全州县人,来南宁打工6年多,是一家酒店服务员。唐某说,自己性格内向,身边一个朋友都没有,同事关系也不好,长这么大还没有谈过女朋友。唐某这种行为已不是第一次,早在2014年,他就因猥亵妇女被警方行政拘留了10天。强制猥亵如何认定,如何定罪处罚,请看下文。

强制猥亵如何定罪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主体方面,猥亵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猥亵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猥亵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猥亵罪的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刑法》规定,对于猥亵罪应当这样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男子公交车上“袭胸”行为,虽未达到强制猥亵的刑事处罚标准,但应当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