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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约还是客观风险,技术开发失败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
原告为某财务公司,被告为某电子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某财务公司电脑系统的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的电脑软件应当满足原告现行所有业务处理的要求,提供的工具软件应适应将来业务处理方式的变化,合同规定了开发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约定原告应提供三名电脑人员协助开发,提供开发所需要的环境和住宿条件,被告以两名系统分析员和三名高级程序员参加开发,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订立以后,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并派出了三名电脑人员,主要任务是把原告业务上的技术要求传递给被告,为开发提供必要协助,以及为接受系统做准备。在系统开发出部分后,双方进行了认定,约定由被告继续将后续部分开发完毕。但是由于被告并未派出有相应职称的技术人员承担开发工作,且到位的开发人员又频繁调动,导致开发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年底前,被告在未开发出标的物系统软件的情况下自行撤走全部技术人员。嗣后,双方多次以传真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事宜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违约,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0万并赔偿损失5万元。被告辩称: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不配合合同的履行,导致合作开发失败。我方撤走人员是因为我方认为后续开发中存在技术上无法完成的困难,损失不应由我方独自承担
【法院的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但是该合同为委托技术开发合同而非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20万元并交付违约金5万元。